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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时间:2023-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该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从不同侧面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要求,为各地高质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了模板和示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从保护对象上看,覆盖类型广泛、文物价值较高,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意义重大。主要包括藏传佛教寺庙、海防遗址、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如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的宏觉寺,是汉藏文化交流互动的桥梁纽带,是民族团结的历史见证。从监督事项上看,涉及多种违法类型,基本涵盖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如修缮过程中破坏文物风貌、应该保护但未纳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从监督手段上看,坚持以“诉”的确认彰显监督刚性。对于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情形,检察机关坚决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确保受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从价值功能上看,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补位行政执法的兜底作用。坚持行政机关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最高检将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强化执法司法协作,以法治力量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行政公益诉讼

4.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滩培村等中国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上堡梯田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胡同73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7.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景迈山世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永宁州城行政公益诉讼案讼案

8.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永宁州城行政公益诉讼案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藏传佛教寺庙保护 抢救性修复 协同履职

【要旨】

针对使用人不履行修缮义务导致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重点保护文物出现损毁甚至面临灭失风险的情况,检察机关可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协同治理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修缮职责,确保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宏觉寺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历史上属甘肃拉卜楞寺。1929年青海建省后,班禅驻青办事处、蒙藏招待所设于宏觉寺。1951年,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习仲勋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宏觉寺为首次入藏的十世班禅送行,当年习仲勋同志与十世班禅会面的房间依然保留原貌。1967年西宁某印刷厂迁入宏觉寺并经批准在宏觉寺原地修建车间、职工住宅楼一栋及办公楼两栋。1998年,青海省将该寺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西宁某印刷厂将后院车间及一座大殿清腾后交由青海省佛协进行修缮,但前殿香厅等文物主体未得到妥善管理和修缮,面临损毁和灭失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中区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2021年1月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城中区院立案进行调查,通过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宏觉寺过厅、大殿除梁架结构保持原状外,山墙、门窗等部分均已毁损,存在屋面塌陷、个别立柱下沉倾斜等问题,且前殿香厅被印刷厂用于存放印刷物资及印刷设备,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

2021年1月13日,城中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物专家等担任听证员,对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一致支持。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城中区院向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宏觉寺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1月28日,某印刷厂与区文体局举行宏觉寺交接仪式,宏觉寺正式移交区文体局管理。3月2日,区文体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已制定修缮方案,正向省、市文物局申请资金进行保护性修复。

城中区院持续开展跟进监督,针对文物保护中最棘手的印刷厂搬迁问题,城中区院会同区文体局主动向区政府报告情况,推动区政府拨付1100万余元资金用于企业安置补偿及车间、办公楼拆除工作。文体局申请400万余元资金对周边街景进行整治,79.8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主体修缮。目前,所有修缮项目已全部竣工,并经青海省民族宗教委员会批准挂牌成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验馆”。

【典型意义】

宏觉寺是历代汉藏文化交流互动的桥梁纽带,是民族团结的重要历史见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开展宏觉寺抢救性修复工作,使见证民族团结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制度价值。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海防遗址遗存点保护 修缮费用 比例原则

【要旨】

针对文物遭到破坏但行政机关穷尽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的情形,检察机关探索“先行政后民事”两种办案方式的融合运用,分阶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刚性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口海防遗址是目前国内保存最为完好的海防体系和海防纪念遗产,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吴杰故居是镇海口海防遗址14个遗存点之一。徐宅是镇海区文物保护单位,是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019年2月26日,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某地铁站基坑开挖(以下简称“2号线二期工程”),挖掘作业直接导致位于工地附近的吴杰故居、徐宅地基沉降、墙体开裂,并间接加剧了原有自然损坏,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调查和诉讼】

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踏勘、咨询专家等方式,认定2号线二期工程轨道基坑挖掘作业导致文物损坏,影响具有海防纪念遗产价值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应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镇海区院召集区文广局、建设单位某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及施工单位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工程公司”)进行磋商,形成“先加固,后修缮”整改思路,并明确工程竣工后轨道集团、隧道工程公司及时启动文物修缮工程。2020年8月20日,镇海区院向区文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案涉文物采取必要保护措施。10月20日,区文广局书面回复,隧道工程公司暂停工程施工,对文物进行抢救性加固,并由专业技术单位在文物周边设置观测点实时监测地基沉降情况。2021年5月,文物抢救性加固工程验收合格,轨道工程恢复施工。2022年12月1日,2号线二期工程某地铁站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5月,镇海区院“回头看”发现,因隧道工程公司并未启动修缮工程,且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位于吴杰故居、徐宅两处文物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并经合法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区文广局没有进一步履职依据。

2023年5月29日,镇海区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于同日进行诉前公告。6月30日,镇海区院将案件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院”)审查起诉。经多次实地勘查、走访调查,宁波市院查明两处文物均为国有产权,2号线二期工程对两处文物建筑本体及围墙影响程度超过现行规范限值要求,隧道工程公司应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轨道集团作为建设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经评估,两处文物修缮工程总费用为939.87万元。鉴于文物损坏是自然损坏与工程施工共同作用的结果,宁波市院结合古建筑修复专家与区文广局意见,认定隧道工程公司按比例应承担511.39万元,其余修缮费用由文保经费、文物管理单位承担。2023年7月3日,宁波市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隧道工程公司承担吴杰故居、徐宅文物修缮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511.39万元。

2023年7月11日,宁波市中院受理本案。8月21日,宁波市中院组织庭前会议,确认事实及证据、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在宁波市中院主持下,宁波市院综合古建筑修复专家意见和修缮工程进度计划,与被告隧道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隧道工程公司承担两处文物修缮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511.39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6个月、1年时分三期支付全部修缮费用,第三人轨道集团配合协助隧道工程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2023年8月22日,宁波市中院在浙江法治报公告调解协议,9月25日作出(2023)浙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10月27日,隧道工程公司将第一期300万元修缮费支付至宁波市院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专户,文物修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高效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文物损毁抢救性保护责任,在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职但执法效能明显不足,文物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下,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补位行政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闭环,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在文物损害原因力混同的情况下,充分权衡各原因力及影响程度,结合专家意见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体现了精准化、规范化的办案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 改变文物原貌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文物修缮过程中违规添加新建筑设施导致文物原貌被破坏的情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未果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可建议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省贞丰县马二元帅府始建于清朝雍正年间(1731年),是贞丰古城历史文化中的重要象征性建筑,1982年被列为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贞丰古城进行旧城改造,相关单位在对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中,违规添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导致文物原貌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贞丰县院)在开展文物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初查后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贞丰县院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证人,查明,2013年5月,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贞丰县文广局)按要求委托第三方设计《贞丰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设计方案》,并获贵州省文物局批准同意,但未按方案要求进行修缮。2016年贞丰古城进行旧城改造,在对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中,违规修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破坏文物原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贞丰县文广局对本辖区文物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8月19日,贞丰县院向贞丰县文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违规建筑,恢复文物原貌。贞丰县文广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两个月后,未向贞丰县院回复,贞丰县院跟进监督发现,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未拆除,文物风貌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8日,贞丰县院按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责令贞丰县文广局督促拆除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确保该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修复。在法院审理期间,贞丰县文广局严格按照《贞丰县马二元帅府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对违规修建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进行拆除,对破损的设施进行了修复,恢复了文物原貌;申请整改资金17万元,对马二元帅府内地面杂草、杂物进行深度清理,并安装消防设施。

2022年4月22日,贞丰县院经委托4名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确认,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增设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已全部拆除,文物得到有效修复,文物风貌得到恢复,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2年5月9日,贞丰县院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建议安龙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5月20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典型意义】

马二元帅府是贵州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地方历史文化积淀。检察机关针对在马二元帅府违规添加新建筑设施,严重破坏文物风貌的情形,依法提起诉讼促进整改,推动将文物纳入重点旅游项目,实现“文商旅”融合发展。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滩培村等中国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村落保护 大数据模型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监管难题,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面排查线索,通过公开听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监管职责,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调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地方纳入立法规划,助力破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困境。

【基本案情】

安徽省歙县是徽文化的主要发祥地、重要承载地和集中展示地,具有中国传统村落167个,县级占有量位居全国第一,以儒韵典雅的徽派建筑闻名世界。歙县杞梓里镇滩培村是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近年来出现部分古民居濒临倒塌、新建房屋破坏村落整体风貌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歙县院)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通过运用无人机航拍、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调查等形式查明,滩培村内存在濒临倒塌的古民居23处、破坏村落整体风貌的新建房屋3处、构筑物5处,以及消防设施不足、卫生环境不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46个传统村落开展实地调查,发现上述问题普遍存在,其中古民居倒塌和整体风貌破坏严重的村落分别占比调查总量的69.57%和78.26%,部分传统村落还存在新房建设审批不严、涂污乱刻等问题。因歙县传统村落众多,歙县院通过对比不同时期村落卫星遥感图片,借助数字算法筛查出徽派建筑屋顶的颜色变化情况,形成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受破坏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对县域内167个传统村落建立了数字检察监督模型。

2023年9月8日,歙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围绕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公开听证。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等规定,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对传统村落的环境风貌保护和消防设施完善等方面负有监管职责。2023年9月11日、13日,歙县院分别向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杞梓里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住建局履行对滩培村等传统村落风貌统一的整改监管职责,加强古民居危房修缮工作;建议杞梓里镇政府对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危房修缮与警示、卫生整治、消防安全等问题及时监管。

2023年11月9日,县住建局回复称,已争取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1.45亿元,对包括滩培村在内的全县120余栋传统村落古民居进行了修缮和风貌整治,向住建部报送159个传统村落的修缮提升项目;出台规定加强对传统村落内部新建、改建房屋风貌统一性的审批管控;修订完善送审中的《歙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近中期纲要(2023-2035)》,科学规划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同年11月10日,杞梓里镇政府回复称,已向该村补充了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设立了古民居危房警示标志,并将该村纳入环境卫生整治项目长期监管。歙县院于11月13日开展“回头看”,发现除3栋古民居因产权问题还在商谈修缮细节外,其他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以此为契机,歙县院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对全县传统村落的风貌变化、固体废弃物排放、土地违规占用情况进行对比监测,形成《歙县传统村落疑似风貌变化等线索报告》,推送县住建局和27个乡镇政府进行“清单+闭环式”监管。2023年11月7日,歙县院牵头与县住建局、县文旅体局等7家单位签订《歙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长效机制;同时,该院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形式,向歙县县委、县政府提交专题调研报告,助推解决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来源难”、“产权复杂”等问题,推动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向黄山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制定〈黄山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条例〉的立法建议》,已被纳入2024年度市人大立法计划。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物质载体之一,对于传承民族文化、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运用现代化检察技术和大数据监督检察模型,精准查找本地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供线索清单等方式,推动多部门凝聚共识、协同共治。在促成个案问题解决的同时,注重挖掘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提交立法建议等形式,加强对传统村落总体保护,为当地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之路贡献检察智慧。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上堡梯田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灌溉工程遗产保护 长效保护

【要旨】

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体职责交叉、保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多部门厘清职责、协同治理、健全机制,促进文化遗产整体和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上堡梯田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是国内三大梯田奇观之一,2018年4月被联合国粮农组织授予“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入选2022年10月(第九批)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梯田核心区位于上堡乡水南村、赤水村等地,在上堡梯田水利系统中形成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址遗存,既包括工程遗存,也包括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非工程遗存。水南干渠是上堡灌溉工程遗产中最具典型代表性的灌排渠系工程遗存,但由于自然荒芜、管理不善等原因,水渠内杂草丛生、部分水渠泥沙淤积。赤水村的盘瓠遗存是梯田悠久历史的直接证据,是与灌溉工程和农业文化有直接关系的非工程遗存,因未设置保护设施长期暴露在外、风化严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义县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双遗产”)保护线索摸排,发现案涉问题后于9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水南干渠严重堵塞导致水流不畅、污染水质,影响梯田灌溉系统灌溉、防洪、排涝、生态涵养等功能作用。而盘瓠遗存因未被评定文物等级导致保护标准不明,行政机关未采取保护措施,已严重风化,存在灭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以及参照县政府关于“双遗产”保护相关文件等规定,农业文化遗产由崇义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保护,灌溉工程遗产由崇义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水南干渠为使用中的农田水利工程,县水利局对灌溉水渠农田水利工程负有主要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参考“三定方案”等规定,崇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新旅局)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10月7日,崇义县院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水渠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开展全面核查与整改,建立常态化管护机制。10月13日,崇义县院向县文广新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对盘瓠遗存通过搭建围栏、设置保护标志等,积极推动将盘瓠申报纳入文物保护单位。

发出检察建议后,县水利局认为崇义县农业农村局对灌溉水渠保护也负有相应职责,县文广新旅局在起草保护标志文字说明时,与县水利局对盘瓠遗存的起源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保护标志说明迟迟未能定稿。2023年10月24日,崇义县院组织水利、农业、文化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厘清了各方法定职责,并就整改方式与整改时限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11月3日、11月8日,县水利局、县文广新旅局分别书面回复。县水利局对案涉水渠进行了集中清理,对规划区内灌溉水渠开展全面检查,清理水渠10余公里,并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清理。县文广新旅局对盘瓠遗存采取搭建围栏、设置保护标志等抢救性保护措施,启动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程序并获县政府批准,制定了长期保护计划。县政府出台《崇义县关于对上堡梯田建立行政与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方案》,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的保护协作领导小组。针对县文广新旅局因缺乏资金导致整改工作陷入停滞的情况,崇义县院主动与县财政局协调沟通,争取项目资金。目前,案涉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典型意义】

上堡梯田作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生活、自然环境、文化传承等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价值。检察机关针对“双遗产”重点保护区内的灌排渠系淤塞、“非工程”遗存保护不力、保护标准不明等问题,督促水利、文旅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将“双遗产”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明确保护标准,强化日常管护,有效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胡同73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 军地协作 协同多部门履职 活化利用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首都核心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依托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协同履职,促成文物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修缮职责,推动军队营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文物活化利用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

“禄米仓”系明、清两代储存京官俸米的粮仓,为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古代仓储制度和仓房建筑的宝贵实物资料,位于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73号。其中,73号院内现存3个仓廒,占地面积约为1045㎡,因年久失修,文物外观严重破损,存在危害文物安全和损坏文物历史风貌的问题,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城区院)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院)交办的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东城区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军检院)联合开展线索初步调查工作,经北京市院同意,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东城区院通过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走访有关单位发现:仓廒堆放杂物,仓内后期增设隔墙及吊顶,地面改为瓷砖及水泥地面;屋面、瓦件、木构件、墙体等破损严重,墙体被掩埋,亟需进行修缮与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2022年10月8日,东城区院与北京军检院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和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国门街道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尽快启动对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2022年11月23日、12月7日,建国门街道办、区文旅局分别进行了书面回复,两家单位均表示积极整改,区文旅局向上级单位申请文物修缮专项资金,组织人员配合市文物局、建国门街道办开展现场考察、修缮工程筹备等工作;建国门街道办组织开展文物调研,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修缮工程设计等。同时提出了开展文物保护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如进出营区不便,文物使用单位没有专项资金修缮文物等。

为了确保后续整改效果,东城区院依法能动履职,协调北京军事院负责与军队营区进行沟通,保障行政机关畅通进入营区,开展保护工作,并协调区文旅局、属地街道办协同向上级文物保护部门申请文物修缮专项资金。促成文物使用单位将修缮后的2个仓廒交由地方政府作为博物馆使用,保障文物的活化利用。

2023年2月,东城区院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由各单位共同签署《工作备忘录》和《保护协议书》,建立军地协同合作长效工作机制,并正式启动文物修缮工作。截至目前,1040余万元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仓廒已完成腾退,拆除增设的隔墙及吊顶,剔除现代地面,更换糟朽严重的望板、椽子,更换破损、缺失严重的合瓦屋面等;并对风化酥碱严重的砖进行局部剔补、对墙身的孔洞进行补砌、对木构件进行嵌补修整和更换、对重点部位进行加固等,其他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东城区是首都文物古迹最为集中的区域,检察机关发挥军地协作机制作用,开展协同保护,为行政机关开展涉军文物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地方行政机关多方履职,推动解决修缮资金问题,促进文物的活化利用,有效促进了核心区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景迈山世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一体化办案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景迈山古茶林保护存在的监管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层级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助力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普洱景迈山古茶园成功入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3年5月,景迈古茶园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申遗核心区存在违法建筑影响传统民居整体风貌,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特色风貌日渐丧失,缺乏文物保护保护措施,人居环境整治不到位,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等问题,影响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0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线索,成立由普洱市院、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澜沧县院)两级检察长、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的“普洱景迈山综合整治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组”(以下简称办案组)。办案组对传统村落整体建筑风貌管控、消防安全、人居环境整治、古茶树古茶林遭受病虫害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并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对景迈山管理局等7家行政单位分别立案调查。查明景迈山古茶林存在以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一是民族建筑风貌改变。部分传统干栏式建筑被现代砖混洋房取代,影响整体风貌,布朗族、傣族民居建筑风格、特色风貌日渐丧失;二是文物保护措施不力。遗产地内芒洪八角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不明确,缺少保护标志,传统民居修缮工作滞后;三是传统村落内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电线穿管改造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四是对古茶树、古树名木挂牌保护措施不到位,缺乏科学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古茶树非正常死亡;五是外来物种如薇甘菊等入侵,破坏生物多样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景迈山管理局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古茶林生态系统和古茶树资源保护、土地行政执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有监管管理职责。普洱市院、澜沧县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及5月28日,并分三批次向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澜沧县林草局、农科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惠民镇政府7家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分别建议上述行政单位:落实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全面清理遗产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做好建房手续审批完善工作;做好景迈山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严格履行村镇规划实施、村容镇貌整治、文物普查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共同开展遗产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7月28日,景迈山管理局、澜沧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科局、文旅局、惠民镇政府陆续作出书面回复。因整改问题多,资金投入大,周期长,检察机关在收到回复后作出中止审查案件决定,并持续跟进监督。为推进整体保护,普洱市院督促景迈山管理局协同县林草、农科、自然资源、文旅、住建等单位先后编制出台《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遗产地管理公告》《景迈山村庄规划》等管理制度,参与修订并助推《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发布。建立景迈山古树名木资源管理档案库,聘请植物专家审核鉴定古树名木;对申遗核心区内违法建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投入2000余万元进行整改;投入5000余万元资金用于消防安全和传统村落整体风貌改造提升,完成电气线路规范改造,消除传统村落消防安全隐患。2023年,基于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普洱市检察机关陆续终结案件。

2023年9月17日,“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申遗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审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典型意义】

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是全球首个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职能优势,以沟通磋商、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召开协同推进会、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协同推进景迈山古茶林生态资源环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守护了当地群众的美丽乡愁,为景迈山成功申遗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永宁州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明代古城保护 古城人居环境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古城墙文物因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雨水侵蚀、植物根系生长造成物理性破坏及人为破坏等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并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推动古城保护和周边人居环境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百寿镇北端的永宁州城,始建于明成化十三年(1477),原为土城,成化十八年改砌石城,距今已有546年的历史,是长江以南地区保存最完整的明代古城之一,古城内现有居民2000余人,2013年3月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古城受周边居民焚烧垃圾、植物大面积生长根系张力等自然、人为因素影响,使永宁州城墙体受损、周边环境脏乱,严重影响古城整体风貌和文物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福县院)开展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同年4月26日,永福县院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取资料等方式,查明永宁州城存在古城墙被居民堆放垃圾、集中焚烧熏黑,城墙四周墙体大量植物生长根系张力松动墙体砖石,卫生环境脏乱以及公共区域照明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等规定,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永福县文体局)对永宁州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永福县百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寿镇政府)对永宁州城具有保护职责。

2022年8月24日,永福县院分别向永福县文体局、百寿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永福县文体局加强对永宁州城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对城墙附着植物进行清除,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建议百寿镇政府对城墙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共同做好永宁州城城墙保护和周边环境系统治理工作。

2022年9月27日,百寿镇政府书面回复,清理垃圾堆3处,增设可移动垃圾桶5个,其他环卫设施建设纳入古城墙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出台有奖举报制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同年10月17日,永福县文体局书面回复,已对城墙附着植物进行清除,并争取中央资金1600万元,自筹资金391万元用于永宁州城内部道路修缮及改造、城外环参观步道恢复、古城墙周边的环境整治及绿化改造等,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

2022年12月18日,永福县院通过跟进监督,永宁州城周边环境升级改造工程已启动,城墙附着植物及周边竹林、墙角堆放的垃圾均已清理,城内主街道硬化工程已基本完工;排水改造、环卫设施、灯光亮化、天网摄像头铺设等工作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永宁州城历史悠久,历经战乱而幸存,对研究古代建筑和当地民族文化具有极为珍贵的价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不仅使受损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修缮,还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推动文物周边环境系统治理,优化当地的人居环境,形成人与文物和合共生的宜居宜游、利民便民的新格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佛教寺庙、海防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如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如何体现精准性、规范性?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最高检发布这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文脉。应勇检察长在青海调研时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此批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二是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办案提质增效。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公益诉讼检察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此次筛选的8件案例从不同侧面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要求,为各地高质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了模板和示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为修订文物保护法提供案例支撑。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所蕴含的物质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虽未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2023年10月20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时发布典型案例,可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司法实践支撑。

二、此次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从保护对象上看,覆盖类型广泛、文物价值较高。此次发布的8件案例中,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意义重大,主要包括藏传佛教寺庙、海防遗址、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比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的宏觉寺,是1951年习仲勋同志代表党中央送十世班禅首次入藏的送行地,是汉藏文化交流互动的桥梁纽带,是民族团结的历史见证。

二是从监督事项上看,涉及多种违法类型。这批案例基本涵盖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比如,贵州省贞丰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案,针对的是修缮过程中破坏文物风貌的问题;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上堡梯田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产案,针对的是应该保护但未纳入保护范围的问题;安徽省歙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案等6件案例,针对的是文物保护不到位问题。

三是从监督手段上看,坚持以“诉”的确认彰显监督刚性。办案中准确把握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于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情形,坚决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确保受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比如,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既未回复也未整改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确保了监督刚性。

四是从价值功能上看,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补位行政执法的兜底作用。检察机关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案件中,始终坚持行政机关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涉案企业拒不支付修复费用、文物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三、检察机关在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一是坚持同向而行、协同发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最终目标高度一致。办案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既依法监督又强化协同配合。今年以来,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赴江苏、福建、北京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在明确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重点协作范围等方面深化共识。辽宁、山西等省级检察院与省文物局会签协作意见。安徽省检察院与省住建部门就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建立协作机制。甘肃省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文物和文化遗产丰富性、地域性特点,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特色以小专项形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高检部署沿大运河8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活动。河北、内蒙古、甘肃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长城保护。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强化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山西、贵州等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专项行动,办理了保护莜面栲栳栳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是坚持科技支撑、借智借力。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案件线索,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方式调查取证,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借助“外脑”支持,邀请文物保护专家、高校科研人员、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组成专家人才库,为办理文物保护案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浙江、福建等地通过构建、运用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了大量违法线索。陕西多地检察机关组建文物保护专家库,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专业支撑。

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不断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以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等领域办案力度,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诉讼行动,集中解决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各地结合本地特色,围绕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红色资源、传统村落、石窟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地方特色文物加大办案力度,重点解决文物和文化遗产损坏、应保未纳保、过度开发利用、私有产权文物保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二是强化执法司法协作。最高检将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深化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调查取证、联合调研、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适时研究制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意见。

三是加强规范引领。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线索发现难等问题,总结梳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里具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违法问题,分门别类制作常见问题索引;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诉讼请求、损害鉴定等出台办案指引,为各地规范统一办案提供操作指南;继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适时对外发布办案质效好、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在高质效办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通过讲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故事,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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