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丨    安检动态    丨    案件传真    丨    理论研究    丨    检察文化    丨     政法聚焦   丨    精神文明建设    丨    荣誉展台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传真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时间:2024-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开听证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检察听证——阳光下的公平正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通过...
·以高质量检察听证提升监督...
·做实做优简易听证推进高质...
中国检察听证网
网上举报
法律法规查询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科技强检
代表委员联络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检察网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文明南昌站
·江西文明网
·南昌文明网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青山湖人民检察院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新建县人民检察院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长陵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安义县龙津镇向阳路191

邮编:330500 举报电话:0791-8342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