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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陕西:“强化司法保障 做实检察为民”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陕西省检察机关“强化司法保障 做实检察为民”典型案例


目录


1.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检察机关督促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案

3.孙某某、左某某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监督案

4.查某某司法救助案

5.检察机关督促完善紧急呼叫系统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6.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母婴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7.检察机关督促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李某成立某医疗管理公司。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自2022年4月起拖欠白某某等13名劳动者工资。13名劳动者向某区人社部门反映拖欠劳动报酬情况,人社部门多次联系并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李某仍拒绝支付。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案情,追踪资金去向,了解涉案公司经营状况和李某实际收入情况,核实李某拖欠劳动者工资共178673元,会同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督促李某全额支付了13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办案中,区检察院向某医疗管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该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防机制,规范经营管理。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是检察机关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强有力的手段。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协同发力,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积极促成被告人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督促企业规范经营,促进矛盾有效化解,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检察机关督促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案



2023年11月,某置业公司认为某区法院在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扣划的款项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应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执行,遂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在管理问题,将线索上报市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某银行未对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专户标注,亦未告知执行法院涉案账户性质,致使账户内款项被冻结、扣划。2024年1月、8月,检察机关分别向区、市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住建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对某置业公司给予处理,暂停某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所有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标注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分批次对全市住建部门、商业银行和开发企业进行专题培训。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加强账户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减少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的隐患,防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风险。






案例三:孙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孙某某与左某某协商虚构债务纠纷套取住房公积金,以解决孙某某投资亏损导致的资金紧张。2023年3月21日,左某某持孙某某出具的15万元借条向某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孙某某于2023年4月21日前给付左某某借款15万元。同年6月2日,县法院根据左某某申请,将孙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15万元扣划至左某某帐户。6月4日,左某某将15万元转至孙某某账户。县检察院通过调阅审判执行卷宗、调取孙某某与左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询问当事人查明,孙某某与左某某为亲属关系,二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9月2日,县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3日,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左某某诉讼请求。


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实行专款专用。以虚假诉讼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既破坏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又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人民法院再审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检法聚力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秩序。







案例四:查某某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查某某,系夏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某妻子。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载有超长超宽树木的三轮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夏某某车辆上所载树木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陈某某当场死亡。


某县检察院应用司法救助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夏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某为贫困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调查查明夏某某无赔偿能力,陈某某系家中唯一劳动力,其妻查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因陈某某突然离世,查某某生活陷入困境。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查某某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将查某某救助线索移送县民政局,联合镇政府、村委会为其申请低保手续,纳入低保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与镇政府沟通,为其家庭落实各项扶贫及惠农政策。协调县妇联将查某某纳入当地妇联长期关爱对象,提供日常关爱帮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


开展司法救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检察机关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当地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开展社会帮扶,强化精准救助、有效帮扶,切实缓解困难妇女的生活困境,以“司法温度”呵护妇女权益。







案例五:检察机关督促完善紧急呼叫系统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县地处山区,个别听说障碍群众系独居,医疗急救电话“120”和消防报警电话“119”未开通文字报警功能,无法满足听力、言语障碍人士自主呼救需求。针对此问题,某县检察院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分别向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各自依法完善“120”“119”文字报警功能。收到检察建议后,两部门均制定整改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后进行信息技术接入。某县“120”系统、“119”系统将逐步实现文字报警功能。两部门拟在增设文字报警功能后,于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发布使用方式,并通过村级网格员、乡村医生入户宣传和演示文字信息呼救操作流程,保证听说障碍人士了解、掌握独立呼救操作。


紧急呼叫系统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命救援通道。健全文字报警功能,是保障特定群体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条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凝聚无障碍环境建设合力,助力提升地方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协力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六: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母婴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4年5月,某市检察院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专项监督。检察机关实地调查走访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20处,发现多处存在未按要求配置独立母婴室、面积不达标、基本设施不完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市检察院邀请市卫健委、妇联等9家单位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与参会单位在常态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督导检查、联合普法四方面达成共识。全市检察机关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份,与相关行政部门磋商11次,联合走访25次,通报情况20次,组建“回头看”工作小组,回访人流量大、问题较为突出公共场所13处。行政部门依法积极履职,督促相关单位新建设施9处,完善整改设施70处,已投入使用的母婴室基本设施齐全,环境温馨舒适。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签订《关于构建“检察+妇联”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协作机制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全面摸排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开展专项监督、一体办案、内外协作等措施,联合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案例七:检察机关督促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4年7月,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线索,某县检察院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辖区内落实军人军属权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明部分公共场所未设置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军人优先优待等标识标语,部分场所标识标语限缩优抚对象范围,未落实减免费用政策等。县检察院向交通运输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落细落实军人优待服务保障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部门积极履职,规范设置军人优待标识标语;依法落实门票减免优待政策;公办医疗机构对军人优抚对象开通一站式医疗结算通道。同时,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会签保障军人优抚对象权益协作机制,县税务部门成立军人优抚对象涉税费事项服务站,开通涉税费事项绿色通道。


保障军人军属依法享有应有的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事关强国兴军大业。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全面落实军人优抚优待政策,共同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新时代强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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