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机器设备尾气箱进气管道阀门法兰链接处出现泄露现象,即进行更换维修作业,并让员工周某某往尾气箱注水。周某某接通注水管后离开了检修作业场所。需要更换螺栓法兰的阀门通过金属管道与尾气箱直接连通,两者之间的距离大500-600mm。随后,因法兰螺栓连接部位生锈,李某某在尾气箱注水高度未达到进气管前,便使用磨光机将进气管道阀门法兰螺栓全部打磨切割。10时30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等相关资格证的情况下,便试运行尾气进气管道上的真空泵(阀门前端),致处于分离状态的法兰连接处冒出火花。李某某见状即收捡地上的打磨机时,又将打磨机的插线板电器线路掉落在切割后的进气管道上,又冒出电弧火花并致尾气箱发生爆燃引发全厂性火灾,且造成在场人员郭峰死亡及部分厂房烧毁的重大事故。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至安义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8月27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三、主要做法
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做出的一系列保经济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坚持“严捕慎诉”办案理念,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的前提下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了保护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六稳”、“六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