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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首例!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
时间:2022-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从而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近日,由进贤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南昌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提出上诉案件,南昌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取消了上诉人因虚假认罪认罚而获得的从宽量刑,取得了良好的抗诉效果。 

  据悉,该案是南昌市首例认罪认罚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重判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底至2021年8月底期间,彭某某分别于7月底的一天晚上、8月初的一天晚上、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其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乡镇老家的房子一楼右边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罪认罚又反悔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承办检察官向彭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就事实认定、量刑情节均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彭某某在值班律师帮助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10日,进贤县检察院以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2日,进贤县法院以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不服从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进贤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上诉状后,认真翻看卷宗,并立即提审讯问彭某某,向其再次说明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问明其上诉理由系其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进贤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一审判前的认罪认获得从宽量刑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诉讼程序依法、规范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决定提出抗诉,建议二审法院取消从宽量刑,在依法认定其他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新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认定原判决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彭某某在一审法院宣判后,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试图通过法律上的投机换取更低的量刑,其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再具备,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进检君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在事实认定正确、证据无变化等情形下,无正当理由上诉,则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也表明其并非真诚认罪悔过,而是抱有一种投机、侥幸心理,企图利用上诉换取更低刑期。因此检察官提醒,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对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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