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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支持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1.朱某某等人与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2.李某某等人与刘某某、黄某、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3.陈某某与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4.某产业小镇欠薪问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 

  

  

  

  

  

  

  

  

  

  

  

  

  

  

典型案例一:朱某某等人与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等9名农民工于20177月至10月在实际施工人程某某等人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中提供扎钢筋劳务,双方约定按照936元每吨结算。朱某某等人总共完成341.66吨扎钢筋劳务,劳动报酬共计13.53万元。工程验收完毕之后,2017101日程某某向朱某某等人仅支付了5万元,剩余8.53万元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207月朱某某等人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拖欠朱某某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程某某等有按约定支付朱某某等9人劳动报酬的义务。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后,受理了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配合,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程某某等人已履行民事调解书,向朱某某等9人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询问朱某某等人,了解到朱某某等人仅有几张没有公章和签名的钢筋安装核算单,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程某某等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已完成的工作量。检察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一方面引导朱某某通过打印银行卡交易明细获取程某某向其转账5万元的证据,另一方面到案涉工程项目实地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应的书证、询问相关证人等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局的沟通协作,请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朱某某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既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典型案例二:李某某等人与刘某某、黄、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根治欠薪攻坚专项行动中发现,赣州某酒店承包经营刘某某等3人拖欠李某某等28人2019年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58958元。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酒店于2020年1月16日回复:刘某某承包了酒店的餐饮部后,在酒店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包给黄某、郭某某,现拖欠多名员工工资,在刘某某等人无力支付劳动工资的情况下,酒店愿意承担员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酒店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郭某某、黄某拖欠员工工资的50%,剩下的50%在2020年2月29日之前全部付清。截至2020年8月,酒店未按《承诺书》履行到位。2020年9月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决定依法受理李某某等28人的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等人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酒店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酒店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愿意履行《承诺书》。检察机关加强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沟通协作,帮助李某某等28人拿到工资。 

【典型意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根治欠薪攻坚专项行动,发现本案线索后,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案涉基本情况及酒店履行《承诺书》情况;向李某某等3人初步询问案涉酒店经营情况、农民工入职情况和拖欠工资数额;到案涉酒店调取《记账单》核实相关工资。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因案涉酒店主动提出履行《承诺书》,该院主动加强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沟通协作,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典型案例三:陈某某与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6日,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注册成立了新干分公司。该分公司雇请陈某某为其从事农业种植等劳务。2016年,分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被吉安市新干县劳动监察局调查。同年926日,新干县劳动监察局经调查,形成了《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新干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该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其中拖欠陈某某工资10695元。此后,该公司未向陈某某支付工资。20203月陈某某向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在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拖欠员工工资表》中结算的数额(10695元)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陈某某要求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10695元因江西某农业科技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家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2021年3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陈某某获得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支持起诉方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注意做好后续跟踪工作,了解到申请人家境困难,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的模式,尽力帮助申请人排忧解难申请人感受到法温 

  

  

典型案例四:某产业小镇欠薪问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在办理蔡某申请支持起诉案中,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赣江新区绿地产业小镇存在一些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情况,可能存在欠薪隐患,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发现可能存在社会治理工作有关方面的问题。经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调查核实发现,70余名农民工向区劳动监察局反映,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欠薪金额约72万余元。区劳动监察局于20201211日向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2020]3638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该公司立即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拨付人工费至总包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20201216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书面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为避免因欠薪问题带来的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的隐患,检察机关向区劳动监察局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产业小镇涉及欠薪农民工数量较多。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向区劳动监察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加强对产业小镇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动态监测预警,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是依法加强对产业小镇的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联动执法合力。 

三是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欠薪问题的调解疏导工作,健全欠薪应急处置机制。 

【监督结果】 

2021年2月18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向检察机关回复:1.2021年1月14日,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就某产业小镇欠薪问题约谈了案涉建设单位某置业有限公司和9家施工单位,会上各施工单位上报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金额。截至2月10日,建设单位陆续拨付工程款至农民工专用账户6647万元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2.春节前,该局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农民工工资总包责任,截至2月18日,建设单位和大部分施工单位完成了整改情况,但仍有三个单位未按整改要求处置到位。下一步,将对这三个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对不配合整改且还存在欠薪问题的施工单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3.建立应急预警机制,提高联动和风险防控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根治欠薪攻坚专项行动发现本案线索,因案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案涉建设单位通过实施风险防控机制、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本案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责任与担当。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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