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19年开始,被告人尉某某等人明知外籍人员不符合相应就业资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或挂靠他人公司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为实际从事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骗领工作签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十余份出入境证件并出售。经查证,共计获利人民币约207000元。其中,王某某、林某等人作为该公司员工,均参与办理上述外籍人员的出入境证件。该案的被告人尉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等人也均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判处一定刑期。
案例二: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王某兰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长春某高校具有给外籍人员申办居留许可证件的资质,在明知被告人哈某德招揽的15名外籍人员意图通过付费方式购买学习类居留证件并不实际在该高校就读的情况下,仍收取外籍人员钱款,冒充该高校副校长李某某签批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供内容虚假的居留许可证件申请材料,协助上述不符合申领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申领居留证件。被告人刘某先、王某兰、哈某德共同出售出入境证件15份,其中5份因出入境管理机构暂停办理而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先、王某兰、哈某德均被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五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罚金。
当前实务中对骗取入境证件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该观点认为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罚。犯罪分子伪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从国家出入境管理机构骗领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并将证件出售给他人获利,完全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签证、居留证等入境证件当然属于国家出入境证件,虽然犯罪分子是通过虚假的申请材料从国家机构骗领,但并不影响证件的真实、有效;另一方面,案例中尉某某等人出售证件获取高额利润,出售证件的行为正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打击重点。
二是法无明文规定应当无罪。案例中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伪造申请材料骗领出入境证件,该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需要重点予以打击。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法重点在于打击出售国家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并没有将重点放在骗领证件行为上,但是显然骗领证件的行为更为恶劣,出售证件的行为固然非法,但是骗领证件的行为是后续出售行为的基础,从溯源治理的角度说,只有将骗领证件的行为先行扼杀,才能更好地杜绝出售证件的行为,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立法初衷仅仅只是打击出售证件的行为,无法全面评价案例中的非法行为。当前刑法规定中并没有相对应的合适罪名评价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该行为不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因此该观点认为行为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