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间,林某乙借给郭某甲、林某甲夫妇214万元,债务到期后二人未偿还,林某乙起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清市法院”)。经调解,郭某甲、林某甲承诺分期还款,但未履行。2013年3月,林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3月,林某乙因郭某甲、林某甲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发现林某甲有房产待拆迁,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林某甲位于福清市某街道的房屋被政府列入征收拆迁范围,随后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下开展房屋面积和权属确认工作。其间,郭某甲、林某甲为隐藏、转移财产,让不知情的吴某甲持双方此前因借贷关系签订的《房屋房屋抵押条》(未办理抵押登记)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5年6月,法院裁定查封房屋并扣留补偿款,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街道办事处协助将补偿款汇至法院账户,但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义务,而是将146万元补偿款发放至吴某甲账户。吴某甲扣除25万元后,将121万元汇入林某甲指定账户,郭某甲、林某甲随后转移全部款项,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4月12日,债权人林某乙以原民事案件历时6年仍未执行到位,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清市院”)申请监督。
福清市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成立专门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后,查清郭某甲、林某甲转移征迁补偿款的事实,民行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后,于2019年6月3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并督促立案侦查。同时,福清市院向福清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追回执行款;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经福清市院监督,福清市公安局对郭某甲、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0年1月,福清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院追回146万元征迁补偿款并发还林某乙,同时更换执行承办人跟进后续执行。街道办事处开展自查自纠,健全管理制度。
在办理涉及民事司法领域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等类型案件的立案监督时,应充分依托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裁判监督、执行监督方面的专业能力,与刑事检察部门紧密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及时捕捉监督线索、深入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法活动,为强化监督履职,达到高质效办案的效果,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监督重点、难点问题:
(一)线索发现困难,监督介入的精准性难以把握
该案涉及刑事立案、民事执行监督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刑事定罪、征迁赔偿去向及执行款追回等问题,是司法实务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及到法院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内部一般由民事检察部门开展执行监督活动,这就需要民事检察部门能及时捕捉刑事犯罪信息,有发现线索的敏感性和敏锐性,了解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一是,在涉及征迁补偿的执行案件中,线索发现尤为复杂,既要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还需审查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拆迁户提交的文书是否仅作形式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由于法律对行政机关核实房屋抵押条、借条等文书真实性的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取证存在较大困难。征迁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审查该类案件时需结合法理与情理,查明当事人转移征迁赔偿款的“拒执行为”是否与执行不当、征迁违法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分属检察机关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一定壁垒,民事检察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不一定能及时向刑检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刑检部门在接收到案件线索后不一定能第一时间重视并分析研判。上述原因就形成了该类案件线索发现困难,立案监督介入的精准性难以把握。
(二)调查核实难度大,证据收集困难
办理该案需对民事执行活动、征迁活动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一是对征迁活动的调查核实存在困难。如在本案调查核实过程中,为查明征迁补偿款为何汇给案外人吴某甲,需首先调取征迁内档。因征迁活动专业性强,且征迁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多为临时组建,征迁结束后即解散,导致调取征迁内档的过程复杂且耗时。在调取到征迁内档后,征迁材料庞杂繁多,需要准确筛选与案件相关材料,同时为了解征迁流程,需向征迁当时的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将调取的材料及了解到的征迁情况与法院执行活动对照结合,分析当事人领取征迁补偿款的时间节点与执行活动的时间节点,将法院查封时间、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与当事人提交《借条》等文书、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领取征迁补偿款的时间罗列分析,从而初步判断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是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财产转移路径的取证难度大。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隐蔽性强,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需要检察机关具备较强的调查核实能力,并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如在本案调查核实过程中,为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户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多部门调查核实,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在证据调取程序和要求上存在差异,增加了调查难度。同时还需要对关键证人吴某甲等人进行询问,面临证人难找到、不配合等问题,若未同时询问,还存在证人串供、证词不一致的风险,在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后,对郭某甲、林某甲夫妇的调查更需要一定的侦查讯问技巧,只有在外围相关证据固定后才能最后对二人展开调查,否则极容易出现二人辩解的情况。
(三)综合履职难度大,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易达到
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将被执行人刑事犯罪予以立案,是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但无法直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核心诉求。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切实收到执行款、实现案结事了才是其最大期望。如本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下,更需要为当事人追回执行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该执行款已经被郭某甲、林某甲夫妇转移并使用,从二人身上追回执行款比较困难,故需要转换思路,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责任追回执行款,因此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力度追回执行款。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在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监督介入等环节中,需强化程序意识,提升监督精准性,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利用发挥调查核实机制,强化综合履职,推动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合作,破解监督难题,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一)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强化线索发现移送及信息共享
检察监督一体化强调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与高效联动。其优势在于,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与高效联动,能够精准发现监督线索,深入调查核实,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高质效开展。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监督机制,展现了其在复杂案件办理中的综合履职能力,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涉民事司法领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等类型案件中,这种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对于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尤为关键。对内这些部门需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资源,共同加强对监督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外需要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调查过程中,围绕被隐藏、转移财产的来源和具体走向等核心问题,综合采取多种调查手段。本案中,福清市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财产登记信息、调取征迁内档等,对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固定证据链条。对内,该案的监督线索,最早是当事人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听取申请人意见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范围,遂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民事检察部门受理审查后,发现该案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依法、准确开展监督工作,福清市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依托院内建立的调查核实机制,从民事检察、检察侦查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联合办案组,对监督线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案情、调查核实进展,将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强化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打破业务壁垒,就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召开多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反复研判,形成统一意见,从而强化了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能力,高质效办好案件,确保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调查核实机制,破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类案的司法难题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必要措施,只有调查核实才能发现、认定、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新时代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福清市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由民行部门与专门调查核实小组成立联合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具体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1)调取征迁内档。办案组向街道办事处调取征迁内档,发现林某甲与吴某甲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借条》《房屋抵押条》《声明书》等材料,称林某甲曾于1996年向吴某甲妻子林某丙借款25万元,并以房产抵押。街道办事处据此与吴某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款146万元发放至吴某甲账户。(2)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办案组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发现146万元补偿款到账后,吴某甲将121万元汇入郭某乙账户,20万元汇入林某丙账户,剩余5万元取现。通过查询户籍信息,厘清人物关系,经查询,郭某乙为郭某甲兄弟,121万元在数月内被频繁转出,收款人包括周某甲、何某甲、吴某乙等10余人,均为郭某甲、林某甲亲友。办案组初步认定,郭某乙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郭某甲、林某甲,二人通过该账户转移财产。(3)询问关键证人。办案组以吴某甲为突破口,经思想动员,吴某甲承认林某甲提议由其签署征迁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扣除25万元借款后,将121万元汇入郭某乙账户。办案组另对十余人亲友中的何某甲、吴某乙进行询问,证实林某甲曾于2015年通过郭某乙账户向何某甲等人还款20余万元,进一步确认郭某乙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郭某甲、林某甲。(4)调查被执行人。办案组对郭某甲、林某甲进行调查,二人承认为了逃避执行,指使吴某甲领取补偿款并汇入郭某乙账户,随后将121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及个人消费。办案组认定,二人作为被执行人,明知房产被征拆,仍通过吴某甲转移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组认为,吴某甲提供的《房屋抵押条》《借条》真实性存疑,即使真实,未经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街道办事处凭未经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条》发放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此外,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存在过错。经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其在征迁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工作存在疏忽。通过上述调查核实手段,层层深入,一步步将案件查清。
福清市院自2018年以来先行先试,探索逐步构建调查核实机制,成立了调查核实专门办案组,统筹调配全院各部门办案力量,形成聚力出击良好效果。出台《诉讼监督调查与侦查工作办法》等,履行重大监督事项调查核实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为打击各类犯罪提供制度支撑。同时,构建线索评估、分流、初核、立案等机制,形成从线索提交到结案的完整工作流程,规范办案并提升检察监督质效,为准确认定此类犯罪奠定基础。自2018年以来,福清市院调查核实办案组受理大量重大诉讼监督调查核实线索与自行补充侦查线索,还向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移送众多问题线索,为后续追究犯罪责任提供有力线索支持。
(三)强化检察综合履职,从个案到类案共筑社会治理防线
以监督办案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综合履职,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从社会治理的层面出发,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针对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逃避裁判执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要通过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捕起诉等履职办案工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治、警示、教育作用,助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也要在社会治理层面积极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针对行政机关在征迁工作中存在的审核不严、协助执行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并制定整改措施。此外,检察机关还需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帮助其完善征迁审核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强化执行与协助责任。推动行政机关和法院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促成建章立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在本案中,福清市院除了对具体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外,还及时回应申请执行人的诉求,积极督促追回征迁补偿款,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在追回征迁补偿款的前提下,通过总结经验,提出完善征迁程序、强化财产监管等社会治理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