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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9万余元债务为何判还“两回”
时间:2025-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在相互抵扣后,黄某仍应支付周某34万余元。


黄某认为还款金额应减去一笔彭某通过周某账户出借的19万余元。因周某在庭审中否认该笔转账是代彭某转支,法庭对黄某的抗辩不予采信,遂判决黄某归还周某借款本金3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彭某得知周某否认该笔转账是代其转支,2021年8月,未收到还款的彭某将周某、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其通过周某账户出借给黄某的19万余元借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彭某通过周某账户借款给黄某的情况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判决由黄某归还彭某借款。


黄某实际只收到一笔借款,为何会出现向周某和彭某分别偿还借款的两份判决呢?2022年5月,江津区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遂决定依职权受理。


为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在周某诉黄某案中,周某坚称其转给黄某的所有款项均为个人出借,否认彭某曾通过其账户向黄某转账;而在彭某诉周某、黄某案中,周某却改口称,彭某转入其账户的19万余元仅是“过账”性质,实际由黄某使用。


周某在两案中作出的不同陈述孰真孰假?检察机关立即对周某展开调查询问。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周某意识到虚假陈述的严重性,承认了向黄某的转账中包含彭某通过其账户出借给黄某的19万余元。


2022年8月,江津区检察院以新证据推翻原判为由提请抗诉。2024年2月,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并扣减1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转账备注中未注明是否系转借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笔转账的真正贷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彭某将借款转入周某账户,周某再将该款转支给黄某,彭某、周某、黄某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一是彭某系贷款人,周某、黄某系共同借款人;二是彭某、周某系共同贷款人,黄某系借款人;三是彭某作为贷款人出借给周某,周某系彭某出借款项的借款人,周某再作为贷款人出借给黄某,黄某系周某出借款项的借款人;四是彭某作为贷款人通过周某账户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黄某,该款项与周某无关。


而准确界定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从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借款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来综合认定。


黄某作为借款的使用方向彭某单独出具了借条,彭某表示该笔借款是其转至周某账户后经周某账户再转给黄某,且周某在彭某起诉周某、黄某一案中以及检察机关调查询问中均表示其与彭某没有经济纠纷,只是彭某通过其账户将借款支付给黄某。


因此,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彭某作为贷款人通过周某账户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黄某,该款项与周某无关,应当予以扣除。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其诉黄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陈述,导致黄某需向周某和彭某分别偿还19万余元的借款。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遭遇虚假诉讼,既可以向虚假诉讼原审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也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对于这类行为,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治理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百七十六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来源 | 重庆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陈冰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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