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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答复篇】 安义县检察院召开两件国家司法救助案公开答复会
时间:2020-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安义县检察院对熊某、杨某两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审查答复会,当场向熊某、杨某宣布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县人大代表、政法委副书记、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代表受邀参加。

 

  公开答复会上院党组副书记张代国、副检察长罗文英列席,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蔡丹华主持会议,先由受理承办的检察官向应邀代表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是缓解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且实行一次救助的原则,并要求申请人勇敢面对困难,尽快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在这两件司法救助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遭受损失,但是并没有获得加害人赔偿,而其本身生活困难,在深入走访调查后,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其中一件司法救助案件为,申请人熊某丈夫刘某因犯罪嫌疑人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万青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安义县万青线时,与前方公路右侧路旁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头部多处骨折、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金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金某已由我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案件仍在办理中,但是对于抢救费和丧葬费,金某未给予被害人家属任何的赔偿。申请人熊某年老体弱,长年患严重风湿性关节炎及慢性支气管炎,无法劳动,生活困难。

  第二起司法救助的案件为申请人杨某于2020年1月22日19时16分许,在安义县龙津镇人民路自来水公司宿舍路段,与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朱某负责事故主要责任。朱某已由我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但杨某为此住院治疗花费十多万元,后期治疗还需要一笔费用,朱某赔偿了2.8万元后未再赔偿。杨某长年患有糖尿病、甲亢等疾病,家中本就困难,又因本案致伤需要治疗,家庭生活更加困难。

 

 

承办检察官介绍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

 

 

 

 

  为全面调查核实申请人因犯罪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事实,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先后向本院第一检察部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审犯罪嫌疑人赔偿情况,并联系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情况。

  经审查,该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并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查答复。

 

 

与会代表发表意见

 

 

 

  经申请人同意,安义县检察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法委副书记、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代表对熊某、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审查答复会。听取受邀代表意见的同时,受邀人员还向周某提供了申请社会救助的一些建议,进一步解决申请人后续治疗和康复的问题。

经过会议讨论后,各方一致表示同意该院对熊某、杨某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会后,救助申请人杨某、熊某表示,检察院的救助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让他们重新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感谢国家的好政策。

  “国家司法救助这项政策很人性化,检察院组织此次公开审查答复很好,程序也规范,希望有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救助。”受邀人员对安义县检察院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做法表示肯定。

  我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介绍,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既有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服务和保障民生,下一步该院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文字 | 邱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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