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丹华、宋健
2020年3月18日,安义县检察院举行今年以来首例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会,对闵某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并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
由于本案办结正直疫情防控期间,该院还切实做好了各项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了公开审查的安全顺利进行。
会上,主持人在宣布会场纪律后,承办申诉案件实体审查的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本案案情。2019年12月20日,来访人闵某反映不服安义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起因是闵某一直存放在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锦绣大道江虹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一架桥机被人切割损坏。当日民警对此事开展初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江西中工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拍卖拍下江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废旧机器设备。2019年9月,江西中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昌一废品收购公司对江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废旧机器设备房内废旧机器设备进行处理,在处理废旧机器设备时将闵某某存放在场内空地中的架桥机一并切割处理,损坏及其设备价值万余元。2019年10月28日,安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闵某某架桥机被损毁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接到闵某申诉后,该院第三检察部按照要求进行了审查,七日内进行了程序性答复,并将案件转交第一检察部进行立案监督。
介绍完案情后,承办检察官告知申诉人处理的结果,结合案件调查的事实阐明不予监督的理由,即被申诉人并无故意损坏财物的故意,不存在犯罪的事实,建议其针对物权被侵犯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闵某某一度情绪激动,通过受邀人民监督员现场发问、发表意见、举例进行释法、劝慰,并经过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充分的释法说理,耐心解释,申诉人平复了心情,最后申诉人表示相信检察机关是公正执法,并对公开答复这一公开审查的办案模式表示认可,让其解开心结,申诉人明确表示息访,采纳承办检察官的建议通过民事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进行行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时,选择合适的案件和时机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此案的成功办理正是该院坚决贯彻落实该项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真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一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