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丨    安检动态    丨    案件传真    丨    理论研究    丨    检察文化    丨     政法聚焦   丨    精神文明建设    丨    荣誉展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避免“一次犯错、终身受限”
时间:2025-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解读

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不是掩盖过去,而是避免陷入“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在受访专家看来,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19岁的高考生因一次冲动留下嫖娼被行政拘留记录,不仅考研政审遇阻,考公之路也被彻底堵死;38岁的工人李毅因春节打几块钱麻将被拘,复工时因开不出无违法记录证明丢了工作——这些因轻微治安违法记录而改变人生轨迹的案例,并非孤例。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数合计788.1万件;2019年至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在800万起上下。受访专家表示,治安案件本身意味着社会危害程度不高,而大量当事人却因这些记录在就业、升学中遭遇“终身标签”式的歧视。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受访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设立,为破解“一次违法、终身受限”的困局带来了转机。



轻微违法者“负重前行”


在过去,治安违法记录如同沉重的枷锁,让不少人在工作、生活中举步维艰。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提到过这样的案例:23岁的李维(化名)曾在大学期间因与室友发生口角推搡,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处以5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

这本是一起情节极轻微的治安案件,但却成为他未来发展路上的“绊脚石”。毕业后,李维报考某街道办行政辅助岗位,该岗位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于他有治安违法记录,派出所拒绝出具证明,招聘单位最终以“背景审查不通过”为由拒绝录用。此后,李维在应聘多家企业时,均因主动申报治安处罚记录而被问及“是否有不良前科”,部分企业甚至直接取消他的面试资格。

更有甚者,据媒体报道,2023年,西安一名14岁男学生因交警误登记留下“案底”,转学时屡被拒收。

在孙宜前看来:“李维的案例中,轻微治安违法记录被无限放大为‘品行污点’,导致其在就业市场遭遇隐性歧视。若记录长期公开,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受损,可能加剧社会对立。”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有限制从业的相关规定,现实中,有许多人因轻微违法记录在升学、求职、评优晋级等方面遭遇现实阻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成协中提到,多数治安处罚主要涉及打架斗殴、邻里纠纷等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记录虽不构成犯罪,却长期影响行为人升学、考公、求职及职业晋升,甚至导致“一票否决”

成协中说,“无违法犯罪”招聘门槛并不少见,很多岗位的招聘和学生招录均明确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或要求说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这长期影响相关人群的升学就业,既有违禁止不当联结、比例原则等法治基本原则,也容易带来社会割裂、社会排斥等社会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近年来,因轻微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违法记录,严重影响行为人就业、行业准入、子女就学等正常生活的事件引发社会性讨论,治安违法记录终身化负面效应持续扩大

“鉴于治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出于公平考量,不应当带来对违法行为人永久标注的严重后果,否则就类似古代黥刑那样,会导致行为人的人格权受到持续的严重伤害。”陶盈说。



修法过程中适用主体范围扩大


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给有违法或犯罪经历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我国刑事领域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实施多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紧随其后,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在草案一审和二审稿中,先是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予以封存,到了三审稿,则进一步删除了年龄限制。最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成协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审稿延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逻辑,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封存记录可避免其因“标签效应”丧失教育、就业机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此次立法调整的直接依据。举重以明轻——若轻微犯罪可封存,危害性更低的治安违法更应封存。

“2023年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近十万人提交的十二余万条意见,其中不少涉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问题;同时,不少学者也呼吁扩大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这成为推动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成协中说。

在陶盈看来,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的扩大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平等保护,具有进步意义。

孙宜前也表示,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以李维为例,当他的违法记录被封存后,招聘单位无法通过常规背景调查获取其过往,他得以凭能力竞争岗位,这正是制度对‘标签化歧视’的直接消解。”

正如孙宜前所言,封存记录不是掩盖过去,而是避免陷入“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



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一些民众担忧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会降低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出“违法记录封存,会不会纵容违法”“酒驾、家暴等行为危害社会,封存记录是否变相鼓励违法”……

对此,成协中表示,封存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惩罚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治安违法本身社会危害性较低(如邻里纠纷、小额盗窃),封存记录意味着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即可“清零”,避免终身背负污点,但处罚本身依然严格执行。而对于更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然存在犯罪记录及查询制度,可以对其形成威慑。

陶盈也提出相同观点,她指出:封存违法记录并不等于消除违法记录,有权查询违法记录的机构仍然可以调取相关记录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犯罪行为相比,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低,违法行为记录也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无必然联系,在轻微犯罪行为封存制度逐步建立的背景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记录,还是应当允许行为人主张所谓的“被遗忘权”,这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理念的。

陶盈进一步表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但制度的真正落地还需要执法部门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执法程序、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即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受访专家看来,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陶盈提出:“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有权查询封存的违法记录,其余主体或者事由无权申请。同时,查询流程也应当严格规范,申请查询的机构要提供相应证件材料,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主体权限和申请事由,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查询。”

成协中也对此补充道,要明确“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限度,将此情形下提供的治安违法记录限定为与相关案件相关的违法记录,并且国家机关间传输个人信息应当存在法定理由。此外,还要进一步限缩“国家规定”的范围,避免通过低位阶规范性文件架空违法记录封存规定的情形出现。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考虑,将“相关规定”限制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妥当。

孙宜前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治安违法”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即便记录封存,仍可能通过非正规渠道打听。因此,需明确“封存记录不得作为录用否决项”,对歧视性招聘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倒逼企业遵守制度


END



来源 | 法治周末报


  公开听证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
中国检察听证网
网上举报
法律法规查询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科技强检
代表委员联络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检察网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文明南昌站
·江西文明网
·南昌文明网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青山湖人民检察院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新建县人民检察院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长陵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安义县龙津镇向阳路191号

邮编:330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县委网信办受理电话:19970000428 邮箱:1595677787@qq.com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