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安义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这是刑法新修订之后,本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件起因,竟是陈某某喜欢听画眉鸟的声音,擅自诱捕画眉鸟。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是贵州省惠水县人,2020年3月来到南昌市新建区务工。同年7月,陈某某使用录有画眉鸟叫声的电子诱捕器、粘网等工具,在安义县某村附近山场诱捕了疑似“画眉鸟”一只。经鉴定,该鸟类野生动物物种为画眉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画眉鸟的价值为人民币一千元。
当日,陈某某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考虑到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安义县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
以案释法
1.哪些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答: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哪些行为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答: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何种处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对猎捕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无禁止性规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5.法律对食用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无禁止性规定?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非法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该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野生动物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将会遭到破坏,长此以往也将影响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