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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何家弘:宋慈故乡谈洗冤
时间:2024-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宋慈故乡谈洗冤

何家弘

导语:宋慈是法医吗?《洗冤集录》是法医学著作吗?宋慈为何给著作定名“洗冤”?宋慈的司法精神在当今有何意义?这些问题值得研讨。

2024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中国人民大学主办“重证据实、科学断案与中华法治文明首届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南平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张东刚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张苏军福建省政法委书记黄海昆福建省南平市委书记袁超洪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的主持人是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黄文艺。

南平是“大宋提刑官”宋慈的故乡,因此研讨会以宋慈的司法精神为主题。上午的主旨演讲分为两个单元其一是“宋慈与中华法治文明”演讲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王晓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罗亚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旭主持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

其二是“‘宋慈司法精神与中华法治文明’的检察技术呈现”,演讲人包括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传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主任韩业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处长杜文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书鉴定专家尚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专家杨金燕,主持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学军。

下午的主题研讨也分为两个单元:其一是“宋慈司法精神与重证据实”其二是“宋慈司法精神与科学断案”围绕主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的多位理论与实务专家进行了主题报告与交流。

作为第一个发表主旨演讲的人,我谈了自己研习宋慈司法精神的心得。我说,本人才疏学浅,对宋慈的司法精神也无有深入研究,只能谈个人心得,或有偏颇,就算是抛砖引玉。我结合个人的研习经历,谈了四点——

第一,初识宋慈之作。

我对宋慈的认知是从其著作开始的。1983年,我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专业方向是犯罪侦查学。那是我国第一批犯罪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全国有四人,人大两人,法大两人。

当时,犯罪侦查学的专业书籍很少,只有几部教材,内容大同小异。我的导师徐立根教授让我阅读一些英文资料和古代案例,我就去群众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买了几本古代案例选集。其中,令我受益最多的就是1982年出版的《洗冤集录校译》。

我曾经在《法医学》教材中看到该书介绍,《洗冤集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宋慈是法医学的鼻祖。但是在阅读过程中,我对该书的定位产生怀疑。这是一部法医学著作吗?

《洗冤集录》确有大量篇幅讲述法医检验,但是也有其他痕迹检验的内容,例如足迹检验。他在第二篇“检复总说上”中讲道:“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在“自缢”篇中,他又说道:“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强调了调查访问的重要性。首先,宋慈认为司法官到达现场之后,应该先查问事件发生的经过,然后再进行勘验。他说:“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竟主,审问事因了……始同人吏向前看验。”

其次,宋慈肯定了现场勘验时专派一人担任“体究”的做法。他说:“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这种“体究”人员的设置,很像现代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的人员分工。

再次,宋慈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开展察访,全面收集各种案情材料,然后再汇集起来进行综合性分析。他说:“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收集案情材料切忌片面性。他强调说:“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此外,他还举例说明了察访的重要性:“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最后,宋慈还谈到了“耳目”的使用。他指出:“凡官守戒访外事,唯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他还强调了对“耳目”的使用不可偏听偏信。他说:“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另外,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强调尸体检验中应认真记录死者的人体特征,包括有无刺字和刺字的内容,以便查明死者的身份。他说:“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体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背、项上,亦计几个。如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在查验尸体有无刺字之后,还要查验死者身上有无文身、伤疤、暗记等,并且“量见分寸”,或加以说明。如果没有,也要写清楚。此外,还要“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这就是犯罪侦查方法中的人身同一认定。

我认为,宋慈这本书不是写给法医(仵作)的,而是写给司法官的。他不是要告诉仵作应该如何检验尸体,而是要告诉司法官如何审理命案,如何审查和使用尸体检验报告。他讲述了命案调查的方法和经验,强调了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的重要性,还介绍了一些特殊案件的检验要点。上述调查访问等内容都超出了法医学的范畴,属于司法官员查办案件的方法和要务。由此可见,把《洗冤集录》界定为法医学著作是不合适的。

徐立根教授在给我们讲课中介绍过奥地利学者汉斯·格罗斯。此人曾担任奥地利的预审法官,后来到格拉茨大学法学院任教。1893年,他编写的《预审法官手册》出版。该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学知识、犯罪侦查方法和物证检验技术。1899年,该书出第三版时增加了副标题System of Criminalistics。criminalistics是他创造的一个德文词,后来被引入英文、法文、俄文等语言。在汉语中,这个词最初被翻译为“犯罪侦查学”,格罗斯也因此被称为“犯罪侦查学之父”。后来,这个词被译为“物证技术学”,也可译为“刑事科学技术”。

在英语中,criminalistics是forensic science的近义词。例如,著名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与其导师弗雷斯特教授合著的Forensic Science一书的副标题就是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istics。国人一般把forensic science译为“法庭科学”,这个书名就可译为《法庭科学——物证技术学导论》。1985年,李昌钰博士和弗雷斯特教授到北京担任“物证技术暑期班”的主讲教师,我担任翻译,戴弗雷斯特教授就送给我一本。

顺便说,把forensic science译为“法庭科学”并不符合汉语习惯,应该译为“司法科学”。中文还有一些相近的专业术语,如司法鉴定学、司法会计学、司法弹道学、司法精神病学等。司法科学是这些应用于司法活动中的科学技术的总称。

由此可见,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与格罗斯的《预审法官手册》相似的著作,可以称为一部“司法官手册”,主要用于查办命案。宋慈的著作比格罗斯的著作早了六百多年,因此,我们可以把宋慈尊称为“司法科学之父”。

我的硕士学位论文主要研究犯罪侦查方法,宋慈的《洗冤集录》是重要参考文献,我在论文中有多处引用1989年,我的硕士论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是《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

1993年,我在美国的西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我继续在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证据学。在梳理人类司法证明历史的基础上,我提出了“神证、人证、物证”三个发展时代的观点。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司法断案中采用神示证据,如火审法、水审法等。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人证就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证据。19世纪,欧洲的科学技术发展很快,也带动了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于是各种物证逐渐成为司法证明的主要依据。格罗斯的《预审法官手册》就被认为是开启物证时代的代表作。然而,宋慈早在《洗冤集录》中就提出了重视物证检验的主张,并且介绍了一些物证检验的方法,因此他才是开创物证时代的鼻祖。

2003年,大众文艺出版社推出“何家弘精品”(5卷),其中之一的书名就是《神证·人证·物证》。2003年的国庆节,央视的“今日说法”推出特别节目,我作为嘉宾,讲述了“神证、人证、物证”的司法进步,主持人是撒贝宁和张绍刚。后来,我还在央视的“百家讲坛”主讲了“人类如何断案”,也介绍了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再认宋慈其人。

2005年,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热播,引起人们对宋慈及《洗冤集录》的关注。很多人提问:为什么说宋慈是法医学的鼻祖?宋慈是法医吗?

当时,我正在中央电视台的《法律讲堂》讲课,主题是“罪证”,通过一些重大案例讲述证据学知识。编导就建议我讲一讲宋慈,回应观众的问题。于是,我又查阅了一些资料,做了一期节目,题目是“宋慈其人”。我结合电视连续剧的内容,讲述了宋慈的生平事迹。

宋慈于1186年出生于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福建南平)的官宦人家。其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也就是在节度使幕府中掌管刑狱的官员。宋慈从小受父亲的影响,对刑案断狱很有兴趣。

宋慈在31岁时考中进士,被任命为县尉,但是因丧父守孝而未能上任。结果他错失机遇,一直等到40岁时才补授为县衙主簿,后升为县尉。因为带兵镇压农民叛乱有功,宋慈当上了知县,又因为查办刑狱有方,先后担任了建宁府通判、广州知府和广东、江西、广西等路的提刑官。最后担任广东经略安抚使,官居三品,于1249年病逝,享年63岁。以上经历表明,宋慈不是法医,而是政府官员。

根据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说法,宋慈是以四品大理寺丞出任提刑官。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宋慈没有担任过大理寺丞。为此,我还介绍了宋朝的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已相当发达,其中有些内容值得今人借鉴。

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大理寺分为左右二寺,右寺负责审问人犯和查明案情,左寺负责定罪量刑。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下面设立若干机构,分别掌管调查、勘验、审讯、缉捕案犯等事务。

此外,刑部还设立了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审查所属州县的刑案判决和囚犯管理。如有疑狱,提刑官就亲自调查问案,而且可以委派专人担任体究,即调查人员。御史台是监察机关,可以监督并弹劾百官,并且在各州府设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的通判,号称“监州”。在地方,州(府)、县的长官(知府、县令)负责审判案件,司寇参军和县尉负责缉捕和审讯案犯,此外还有负责勘验现场的检验官和负责勘验尸体的仵作等小吏

仵作是中国古代的法医,但宋慈并不是仵作。用通俗的话说,宋慈是大官,不是这种小吏。把宋慈称为“法医学鼻祖”,容易让人误解,以为宋慈就是仵作。今年5月,我在《法治周末》发表一篇文章,标题是“关于宋慈的两个‘误会’”。我在文中说明,宋慈不是法医,《洗冤集录》也不是法医学著作。我们需要更加准确地认识宋慈的历史地位。

第三,研习宋慈思想。

在研究宋慈的过程中,我时常想到包公,并进行比较。包拯与宋慈的经历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都当过县令和知府,都审理过许多案件。当然,二人也有区别。包公生活在国土较大的北宋;宋公生活在国土较小的南宋。包公为官主要在京城,审理过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宋公为官主要在地方,主要审理偏远地区的疑难案件。如果说包以铁面无私闻名,是司法公正的守护人;那么宋慈以科学断案著称,是司法科学的开创者

司法有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其一是追求真实;其二是追求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查明案情真相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查明真相不等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也未必都能查明真相。宋慈也重视司法公正,他为官清廉,听讼清明。他认为,司法官的清正廉明是法律的保障,“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但是,宋慈在担任提刑官时,经常查办疑难案件,因此查明真相是首要任务,而他也正是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形成了求真务实的办案思想。我以为,宋慈的思想可以概括为知行司法观和洗冤司法观。

(一)知行司法观

宋慈在年轻时跟随当地名儒,学习朱熹理学,颇受教益。朱熹的“格物致知”“知理论宋慈产生很大影响。孔子提倡“格物致知”,主要是在道德伦理的层面。朱子把“格物致知”扩展到认识论的层面,主张事物皆有其理,因此要通过“穷天理”来认知事物。另外,朱子主张“行为重”,重视观察与实践。这就构成了朱熹理学的穷究真知、重视实践的知行观。

宋慈在查办案件中践行了朱熹的知行理学。他重视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力求查明真相。他在《洗冤集录》的开篇就说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还说自己是“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因此,我们可以把宋慈的办案思想称为“知行司法观”,主要内容包括重证据、重调查、重检验,求真务实,科学断案。

(二)洗冤司法观

宋慈总结自身经验和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编著了《洗冤集录》。他卷首语中说道:“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于是,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宋慈为何把“洗冤”作为书名?

司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查办刑案。用现在的话说,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罪犯。但是,宋慈没把书名定为“惩罪集录”。这说明,他编纂本书的主旨不是要惩罪,而是要洗冤。这正是宋慈司法观的重要内涵。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了解宋朝的司法状况和相关制度。

宋朝时,县令和知府都是“业余”的司法官,而且许多新官都缺少审理案件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就难免出现冤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建立了“理雪”制度。所谓“理雪”,就是审理雪冤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被判有罪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如不服判决,可在三年内向上申诉。作为配套措施,宋朝还建立了“直诉”制度,即蒙冤者可以到司法机关去击鼓鸣冤,甚至可以直接上诉到朝廷。另外,提点刑狱司也是“理雪”制度的保障。刑部派提刑官代表朝廷到各地去复查冤案或疑案,任务之一就是“理雪”。

宋慈曾经在广东、广西、江西等地任提刑官,主要工作是巡回审理各的疑难案件。这些疑案多为杀人案件,或是久拖不决,或是囚犯鸣冤。宋慈复查这些案件,都要亲自带人查验,认真求证,谨慎裁断。他深知,刑狱官犯错,关乎人命。而人命,大于天。由此可见,宋慈编辑本书的主要目地就是要纠正和预防冤案,因此称为“洗冤”。从这个意义上讲,《洗冤集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研究预防著作

冤假错案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这是一个美好的口号,但是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在疑难案件中,证据是短缺的,事实是模糊的,司法官的判决难免错误。错误有两种,其一是错判,即把无罪者错判有罪;其二是错放,即把有罪者错判无罪。司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应该如何“选错”?这体现了不同价值取向的司法观念。宋慈强调“洗冤”,就是要重点预防错判无辜。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由此而言,宋慈的“洗冤司法观”已经包含了无罪推定的思想。这可比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原则早了五百多年!

我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但是根据已知文献,“洗冤”应该是宋慈创造的一个语词。而且,这个语词得到了后人的传承。例如,宋代的赵逸斋编辑了《平冤录》(1270年),元代的王与编著了《无冤录》(1308年),而明徽宗朱权又编纂了一部《洗冤集录》(1587年)。

这位明朝皇帝编纂的《洗冤集录》共有87卷,记载了418个冤案。该书在卷首语说道:“夫冤狱者,人之大害也。自古及今,未有不有冤狱者。冤狱之所以多者,以人之情,多欲贪婪,好利忘义,不顾良心,以致冤狱之生。”明徽宗还提出了“冤狱宜洗”和“洗冤之法,不可不慎”等观点。这应该是对宋慈“洗冤司法观”的发扬光大。

第四,宣扬宋慈精神。

宋慈本应是中国历史上与包拯齐肩的司法官。然而,包公的名气远远大于宋公。窃以为,名扬四海,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案小说和戏剧等文学作品的宣扬其功劳首推明代作家安遇时撰写的《包公案》,又名《龙图公案这些文学作品把一些民间传说的案例故事附会到包公身上,使之成为家喻户晓的“包青天”。与包拯相比,宋慈的传世主要靠《洗冤集录》,因而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当然,《洗冤集录》其中讲述的勘验技术、调查方法及案例,也可以为文学创作提供素材和养分。

今天,我们宣扬宋慈,主要是宣扬他的科学司法精神,特别是“洗冤精神。其实,宋慈在八百年前讲述的观点,对于今天的司法人员仍有教益。例如,宋慈在《洗冤集录》卷首语中说道:“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涉。”这段话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仍被验证。例如,2005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就是因为最初那具无名女尸的身份认定出现了误差。

顺便说,佘祥林冤案推动了我国学者关于刑事错案问题的研究。2006年,我们在人大法学院成立了“刑事错案研究中心”,进行实证研究,举办研讨论坛,包括国际会议。例如,2012年8月,我们在长春市举办了“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参会者包括国内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学者,还包括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学专家。

20世纪90年代,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开始建立“无辜者中心”(innocence center)随后,美国各州都成立了无辜者中心,并发展为影响很大的“无辜者运动”进入21世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加入了“无辜者运动”,而且在汉语中用“洗冤”代替了“无辜者”这个影响很大的“洗冤运动”也在传承宋慈的洗冤司法观。

2015年5月,我们在人大法学院举办了“比较视野中的错案救济和预防研讨会。美国第一个“洗冤中心”的创办人贝里·薛克(Barry Scheck教授与会,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说,希望通过各国专家的努力,“洗冤运动”可以走进联合国。2018年3月,我应邀到美国的孟菲斯市出席美国的“洗冤大会”。我在主题发言中也谈到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宋慈的《洗冤集录》。

这些年,我们也出版了一些“洗冤”的著作,例如本人主编的《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7月)和本人撰写的《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后者还走出了国门,目前已经出版了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希伯来文和日文版,还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最近,高检影视中心和一家影视公司有意把《亡者归来》改编成“洗冤”电影。我希望此事能成真。

12月22日,我们在当地干部的陪同下,参观了宋慈文化园和朱熹晚年居住并讲学的考亭书院,又名沧州精舍。在那里,我感受了朱熹理学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也对宋慈的司法精神有了更多的认知。其间,我还向当地领导讲述了我第一次到访武夷山的经历。

1998年4月,我到福建参加“全国首届侦探小说大赛工作会议”,然后到武夷山采风。然后,我就以武夷山采风为基础,创作了一部法学解读小说——《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由贵州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该书后来以《人生狭路》《无罪谋杀》《黑蝙蝠之谜》等书名再版。

那部小说中的案件就发生在武夷山,审判就在南平市中级法院被称为刑诉法修订之后的“无罪推定第一案这也是对宋慈“洗冤司法观”的一种体现。这部小说还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书名是“武夷山疑罪”。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特邀教授,北京侦探推理文艺协会会长,国际足联的道德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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