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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5-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现将实施办法予以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第六条 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实施财政资金全流程穿透式监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七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全面准确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对未按规定列入年度计划或者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提供报销依据和凭证、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优化公务卡使用体验,推动公务卡制度全面落实。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依规依法落实招投标制度,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或者框架协议采购,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及智慧化监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指导和督促采购人完善内部机制、细化验收标准,严格履行验收义务。

第十一条 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聚焦解决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对“半拉子工程”,已建未验、已建未用项目,要综合评估、依规依法妥善处置、有效盘活,避免采用“一刀切”“以拆代改”等方式简单粗暴整改。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和游览,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

组织人事、科技(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合理性的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除调学、培训和上级指派的专项任务外,原则上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但需自行承担费用的双跨团组。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有关规定,务实节俭开展活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原则上安排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与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因招商引资和外宾来访等工作需要接待的,严格按照商务接待和涉外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省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公务出行提倡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的公务用车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调剂机制,推进旧车统一处置和二次调剂。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将符合条件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保障一体化联动机制,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效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可用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线下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

未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随意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对已直接开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及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健全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大力推行线上培训。

第三十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格费用总量控制。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创建示范活动费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

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名义进行改扩建。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统一集中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从严从紧、宁少勿超的原则,在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且面积不得超标。

领导干部不得配备个人专属的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备勤用房,严禁在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外设置日常使用的休息室。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鼓励推广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节约用电。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推进政府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鼓励优先采购绿色建材。

第三十七条 省内公务活动提倡使用“赣餐码”在机关食堂扫码用餐,杜绝餐饮浪费。

第三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加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力度,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发挥存量资产使用效益,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

做好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 科学规划政务服务软硬件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性设施投入,坚决防治和纠正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动态监测体系,用数字化手段促进政务设施设备科学配备、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五统一”(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和“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水平。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使用效能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九章 宣传教育和监督追责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二条 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将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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