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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赋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融合模式构建
时间:2025-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何构建智慧、协同、高效的救助新模式,实现数字检察赋能救助制度高质量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和有益探索——

数字检察赋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融合模式构建

闫召华

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新模式不仅传递了法治温度,彰显了民生关怀,还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数字检察赋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的积极探索,是多措并举推进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未来的顶层设计及立法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与实践探索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融合的新模式拉开了司法救助创新的“序幕”,双向发力的新模式能够保障两种救助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发挥多种救助途径的叠加效应,助力贫困当事人基本人权保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5条对两种救助的衔接提出了要求,但实践运行情况与此要求尚存一些差距,两种救助的程序衔接亟待加强,救助信息的互通共享、协调联动不够影响救助质效的现象亦待解决,如何构建智慧、协同、高效的救助新模式,实现数字检察赋能救助制度高质量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和有益探索。

准确把握两者界限

作为国家介入救济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两种途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象均为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对象范围存在一定交叉,准确把握两者的界限是实现程序衔接、避免重复救助的必要前提。司法救助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救助对象、金额等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救助对象限定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导致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相关主体,救助金额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总额,且仅能进行一次救助。社会救助的内容则较为广泛,是国家和社会给予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是一个包含但不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受灾等专项救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属于保障基本民生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

持续转变工作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做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要以科学理念为引领。首先,改变传统“不申不救”理念,在救助工作中积极作为,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推广的司法救助模型,各地检察机关打造自己的数据系统,全方位摸排、精准发掘救助案件线索,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便捷性和扩大覆盖面,积极向弱势群体传递法治关怀。其次,改变就案办案思想,突破个案局限,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开展救助工作,将海量具体个案数据录入司法救助数据平台,根据对比要素数据,总结共同规律和特征形成类案指引,并通过系统智能化筛查发现案件线索。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高效推进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和规范数字化流程作为重要保障。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救助工作装上“数字大脑”,明确救助工作线上受理、审查、移送以及救助资源分配与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司法救助案件处理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救助活动有序进行。

第一,建立司法救助案例库,实现分析模型的高效运用。汇总、分析已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据信息,根据具体案由、救助对象特征归结类案,形成丰富的司法救助案例库,以罪名、救助对象遭受损失情况、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要素建立类案分析模型。案例库及分析模型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可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发现救助案件线索。系统利用类案分析模型对办理的刑事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进行智能化分析,发现在办案件与案例库中的案件类似时,会自动提示承办人存在救助线索,经承办人审查后发现存在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将案件信息推送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逐案审查,防止线索遗漏。二是提供初步方案以供参考。系统根据个案信息,参考案例库中类似案件的救助方案,计算、提供初步救助方案供办案人员参考,办案人员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并确定最终方案。三是可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通过将实际救助效果与类案办理情况进行比对、提示,实现对办案行为的监督,从而有效规范司法行为。

第二,建立司法救助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全面共享。救助工作的高效协同,有赖于及时全面的信息共享。破除数据壁垒,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系统为核心,联通民政、残联、工会等各社会救助部门的数据系统,共同成立司法救助数据共享平台,将司法救助和各类社会救助信息数据接入共享系统,推动各类资源有机融合,实现对数据的动态管理,救助进度信息在平台实时更新,既可以防止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也为案件情况的后续跟踪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救助多方主体的全方位协作。社会救助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广泛体系,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机制相互衔接、高度融合,需要检察机关与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的全方位协作及常态化工作联络。建立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事先沟通、共享救助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救助资源统筹,及时相互反馈办理情况,定期跟踪回访办理结果,推动司法救助、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向集成、综合、统一的管理模式转变。

第四,建立救助案件转移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对于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经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后,发现其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做好救助衔接工作。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社会救助申请地检察院负责协调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社会救助申请地与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地不一致的,办案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社会救助申请地检察院。收到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社会救助,并及时向检察院反馈社会救助情况。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过程中,经过审查认为救助对象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向相应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由检察院根据相应法律程序开展司法救助。

第五,优化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实现资金精准发放。合理分配、高效利用有限的救助资金,需要深入分析不同救助对象的具体需求,优先满足困难程度高、急需救助的个体。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手续,压缩非必要的环节,确保救助对象及时拿到救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

第六,建立救助流程监控系统,保证救助规范与救助效果。一是依托救助流程监控系统对案件办理全流程进行程序监控,重点对救助案件的受理、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全程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等重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救助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救助案件质量。案件办结后,对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和定期跟踪回访,关注救助对象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发现救助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交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二是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审计并公示救助资金的情况,提升救助资金管理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对救助工作的信任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违规使用救助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加强救助队伍建设,确保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救助对象除物质生活困难外,他们的心理往往也遭受了伤害,在做司法救助工作时应对救助对象进行心理安抚、情感关怀,让其感受到司法温暖。救助人员是案件的直接办理者,更是检察机关与救助对象沟通的桥梁,他们的沟通能力,直接决定着救助工作的效果。加强救助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素养提升,确保其同时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在救助过程中,可正确传递社会关怀与法律援助的积极信号,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第八,关注重点人群,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司法救助对象本就是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更需要重点关注。对于因案致残或者原本就是残疾人的救助对象,更应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全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则应联合相关部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加强救助法治宣传,提升救助社会知晓度。为扩大司法救助覆盖面,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都能得到司法救助,可通过法治讲座,普法进社区、进看守所等途径,加大司法救助工作法治宣传力度,设置服务窗口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相关宣传告知、协助申请、材料移送等相关工作,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降低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难度。

总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工程”,也是一项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的“民生工程”,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新模式可更加全面地关注困难群众的利益,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不仅传递了法治温度,彰显了民生关怀,还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数字检察赋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的积极探索,是多措并举推进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未来的顶层设计及立法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与实践探索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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